中醫藥發展法草案
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總說明
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明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,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。為落實憲法所賦予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研究發展之義務,及因應世界衛生組織(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,以下簡稱 WHO)發表「2014~2023 年傳統醫學戰略」,呼籲各國應重視並制定政策管理傳統醫藥,健全傳統醫學之制度規範及提升病人安全,促進傳統醫學對全民健康之角色與貢獻,精進中醫藥發展。又綜觀近年來,鄰近國家為發展傳統醫學,紛紛制定傳統醫藥專法奠定法制基礎,並帶動傳統醫學之快速發展。反觀我國雖已將中醫藥納入醫療及全民健康保險體系,並制(訂)定多項中醫藥政策及法規,然而在中醫藥醫療、產業、研究及人才培育等範疇,由於行政及財政支援不足,致無法針對中醫藥發展特性及需求提供適當資源,面臨發展瓶頸及停滯困境,亟需制定法律確立國家中醫藥發展之基本原則,保障及穩定挹注經費,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並增進全民健康。爰擬具「中醫藥發展法」(以下簡稱本法)草案,其要點如下:
一、 本法之用詞定義。(草案第三條)
二、 政府應保障並充實中醫藥發展所需經費;中央主機關應定期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,並遴聘(派)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代表召開會議,諮詢中醫藥發展政策。(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)
三、 中醫藥發展之補助或獎勵事項。(草案第七條)
四、 強化中醫藥於全民健康照護之功能及角色,並提升中醫醫療資源可近性及醫療品質,發展中西醫合作與具中醫特色之醫療照護及服務。(草案第八條至第十一條)
五、 政府應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,完善中藥品質管理規範,加強中藥上市後監測,並輔導中藥產業開拓國際市場。(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)
六、 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,建置國家中醫藥知識庫,整合產官學之研究資源,以發展中醫藥實證醫學。(草案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)
七、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執行第五條中醫藥發展計畫,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。(草案第十九條)
八、 鼓勵中醫藥研究及管理成果,進行國際交流;健全中醫醫事人力規劃,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,並普及國民中醫藥知識教育。(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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